一、營業項目
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營業項目的批發轉售服務。
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營業項目的批發轉售服務。
1. 無系統設定費
2. 基本月租費每月200元,如每月使用費超過200元,即不收基本月租費。
3. 用戶租用本業務,應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公司檢附公司執照,商號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提出申請
4. 資費調整變更時,除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本公司並於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部分,變更前告知用戶;資費如有調漲時,而用戶不同意繳交新費率,可隨時終止契約,並辦理退費事宜。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客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向第二人揭露。
(1)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查詢,再以正式公文補之。
本公司如受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應立即通知用戶;將退回當月用戶已繳交的月租費200元,並於一個月前通知用戶,並通知電信總局備查。
本公司應扣減月租費。通信連續阻斷十二小時以上者,每十二小時扣減全月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但不滿十二小時者,不予扣減,當月阻斷不通應扣減之費用總額以當月應繳最低月租費為限。
1. 本公司提供用戶服務專線(049-2566475)及傳真專線(0492566473),E-mail(li.dale@msa.hinet.net)申訴郵件帳號。
2. 如用戶須變更聯絡地址、電話等相關資料,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
書面變更須簽名或蓋章,口頭方式,本公司服務人員有權核對相關資料。
3. 對於有不良紀錄用戶之處理,將予停止使用。
4. 用戶如違反中華民國電信法規相關規定時,依相關法規條例處理。
5. 用戶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不能通信者,資連續組亂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查覺或接到用戶通知之時間為準。
本公司應扣減月租費,通信連續阻斷十二小時以上者,每十二小時扣減全月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但不滿十二小時者,不予扣減。當月阻斷不通應扣減之費用總額以當月應繳最低月租費為限。
6. 用戶有拒絕或遲延給附資費之情事,本公司於帳單所列的繳款截止日起算一個月,催告用戶給付積欠之資費,並告知用戶未於所定期限內給付積欠之資費時,將依服務契約之約定停止提供服務。在前項催告期限屆滿前,本公司無正常理由不得停止提供通信服務。經再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由本公司辦理終止租用。用戶積欠之費用,用戶仍須繳納。
7. 用戶對各項應繳費用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本公司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
8. 用戶租用本業務應繳各項費用及收費標準詳如價目表,費率如有調整時,按新費率計收。
9. 本公司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
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應於七日前公布或通知用戶。
10. 用戶同意遵守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營業規章規定。